台灣也可以有「賭城」嗎?在馬蕭勝選後,台中市政府爭取博弈商機的動作,轉趨積極!胡志強市長早在南屯的鎮南地區,規劃149公頃的「休閒專用區」,其中,不只有餐飲、購物和藝術中心,還規劃了24公頃的「賭場」,預算編列40億元,就等內政部審議通過,現在,馬英九選上總統,台中市設賭場的計畫只欠東風。
想要賭博,試試賭運和身手嗎?遠的,可以到美國拉斯維加斯,近的澳門賭場也是很多人的選擇,相信嗎?未來台中南屯也將可能設立賭場。TVBS記者莊雪屏:「鎮南觀光專用休閒區,南以台中高鐵站和烏日啤酒廠,向北綿延149公頃。」 台中市政府在南屯休閒特區內,規劃了5種休閒專用區,提供餐飲、購物和藝術中心,其中,大型綜合休閒娛樂中心,包括賭場佔地24公頃。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旗:「這第五種專用區,在都市計畫裡面,並沒有排除,並沒有禁止,博弈產業的進駐,所以就是說,如果法令許可的話,也可以來設置(賭場)。」
台中市府早就編列40億元開發預算,就等著馬政府上路,內政部通過的話,預計明年動工,民國100年完工,廠商可以同步進行開發,聽到市府計畫引進博弈產業,台中市建築開發公會高度期待。 台中市建築公會理事長賴源釧:「博弈這個產業的話,應該都會引進國外,大型休閒娛樂的公司的系統過來,我相信對我們地方,是一個非常大的好消息。」
如果真能引進國外大型娛樂財團,不只賭博,還會帶動不動產,飯店、餐飲、旅遊、休閒的大規模開發,商機無限,台中市將會是全台第一個設立賭城的地方嗎?馬蕭勝選,台中市政府爭取博弈商機,動作變大也更積極。
英國
其引發的副作用也不少,最大的問題是妓業地下化,例如色情廣告隱身變形為各式名目(教授法文課、陽萎治療專家等),依舊蓬勃存在,更逼使娼妓不得不依賴皮條客、而加深皮條客對妓女的剝削控制。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評估,該法也造成若干反效果。1.由於妓女不得不與皮條客等人形成寄生的依賴關係,也助長了幫派介入色情的趨勢。2.皮條客會故意提供藥物給旗下妓女,以強化對妓女的控制,遂使得越來越多娼妓染上毐癮。3.能讓強迫性性消費者正當發洩的管道一旦減少,可能會使性犯罪的比率昇高。4.既然當局者不再能直接監督管理妓業,青少年從娼的可能性與機會就增加。5.該法通過後,經由嫖妓感染性病的比例並未減少。其法令禁止所有娼妓賴以維生的管道與措施,遂使得妓業地下化、祕密化成為必然,也給從娼者與社會帶來不少問題。
加拿大
1、任何居住在妓戶,或沒有合法許可而在妓戶逗留者,或管理經營戶者皆屬違法。
2、引介運輸個人到妓戶者違法。
3、抽取娼妓營收所得之佣金者違法。
4、從娼者不罰。由此項規定可知,加國法律體認到界定何謂娼妓的困難,以及完全消滅娼妓之不可能,此將目標轉為建立對公開招客行為的規範控制,並減少對娼妓的剝削。
5、保鑣亦不罰。但若此人在妓戶內逗留,仍會觸犯上述法條。
6、不罰嫖客。
法國
尤其是
1、隨著妓院的關閉,性病傳染的流行大為增加,據估計有25%到34%之間的性病感染者是透過嫖妓致病。
2、越來越多娼妓被迫向皮條客尋求協助。
3、警方貪污的情形增加。
4、公共秩序未獲改善。即使在被鎮壓期間,娼妓依然可以以「被動招客」的技巧走法律之漏洞。
許多外籍勞工無法透過正常合法管道的發洩性需求,性暴力犯罪的程度,婦女運動者的主張,以及未被課稅的性交易所得等等──有些人士開始主張重新允許設立妓院。
荷蘭
如同其他國家,經營妓院、引薦媒合使人為娼、拉皮條等行為在荷蘭也是違法的。而從娼行為本身在荷蘭境內多數地區是被壓制的,只有少數地區允許性交易合法存在。
允許娼妓合法營生的大都市,娼妓也被規定定只能在某些特定區內活動,而且法令對娼妓本身更有許多規範。最典型的例子是阿姆斯特丹。
在荷蘭,娼妓被認為要負責避免性病傳染的問題,在紅燈區內的娼妓皆會要求嫖客使用保險套,因此使得性病傳染率維持在低水平。此外,娼妓也會拒絕年齡過小的嫖客,警方只介入控制從娼者的年齡下限,亦即一旦發現雛妓就會依規定送交適當之監護者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的娼妓也為其營業所得付稅。如果某位從娼者無法提供正確的收入數額,則為估計所得納稅。
一般說來,荷蘭的社會大眾普遍接受「從娼也是一種工作」,而不當成一種恥辱。此外,其性暴力犯罪率也有減低的現象,部份人士認為此與社會有正當的性需求發洩管道有關。
瑞典
瑞典人民認為只要是二個成年人基於彼此合意的性行為,即使涉及有對價的交易,也不應被禁止。
但是娼妓在公共場所干擾公共安寧或違反社會道德風俗時,仍會被警方逮捕,因此,強迫式的招客行為是被禁止的。
其他被禁止的相關行為是:
1、若為私利鼓勵剝削個人從娼,或以此為常業,或引誘二十一歲以下者從事性交易。但僅依賴娼妓為生則非違法。
2、為圖利自己而鼓勵他人發生性關係。
3、意圖與十八歲以下的異性或二十一歲以下的同性發生性關係,而提供或答應提供報酬者,則犯下「引誘未成年人」之罪。
雖然瑞典沒有關於經營妓院的法規,也不實施登記執照制度,但一個實際營運妓業者仍會因從事上述違法情事而被罰。
西德
從娼不但不被禁止,而且西德政府還制訂相當周延的法規以規範妓業,而非只是自由放任。首先,德國刑法視「淫蕩行為」為違法,因此顯然包括那些干擾社會治安的性交易;第二種規範則與「為獲對價或酬勞的淫行」有關。
1、以妓為常業,而在教堂、十八歲以下兒童青少年居住區域內從事性交易者。
2、以妓為常業,而在學校、有十八歲以下兒童青少年居住之房舍或其他專為此類人口規劃之地點從事性交易,以致污染未成年人之道德者。
3、以妓為常業,並且在禁止從事性交易之都市或特定區內進行性交易者。
>>>>住宅區、學區、合法年齡以下活動之區域
1、在人口數不及二萬人的社區,政府有權禁止任何色情行業。
2、人口數在二萬到五萬人之間的社區,政府可以禁止在全區或部份地區進行色情交易。
3、人口數超過五萬人時,政府可以規定不得在部份地區從事色情交易。
>>>>人數上限的控管
所謂的「部份地區」並非強迫從娼者集中於某區的意思,而只是表示政府「得」限制娼妓於都市內特定區域活動的權力。
在地方政府與聯邦政府的規範權限劃分方面,任何妓院要申請成立仍須先得到地方政府的許可,而且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制訂規範娼妓的實施細則,例如規定娼妓須定期接受性病檢查。通常法律對妓業的規範也如同對其他商業性公共建築的規定一樣,主要仍是有關允許營業的時間、建築物可容納人數、房租上限等限制。
此外,由於有些妓院也會販售酒類飲料,政府也對酒價、售酒時間、個人得購買酒量上限等訂定規範,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及避免紛爭。因此,不同地區的色情從業者所受的規範其實不盡相同,從娼者的工作型態方式也隨之不同,例如漢堡、西柏林二城市街妓隨處可見,法蘭克福的娼妓則開著車子兜攬嫖客,但對於其他大部份城市來說,在街頭招客的工作型態會觸犯危害公共安寧的法令,因此大部份色情交易仍是在妓院、酒吧進行。
在西德,所謂「妓院」大多是公寓式的建築,娼妓須付不低的房租,但不須和管理者拆帳,但娼妓皆須繳稅。這類建築的特色是特別強調公共安全設施,例如每個房間內都有緊急求救按鈕,以便在嫖客過於興奮名喚保鏢。公寓內也提供醫療救助、伙食及房間清潔,以維持從娼者的工作品質,而且免於受皮條客的控制。但事實上,許多娼妓仍與皮條客搭配工作。
一般說來,多數城市對從娼者執業上的規範多是要求每週做二次性病檢查,一旦被發現感染性病即不得接客,有些地方則另有工作時段的限制,或採用登記制管理娼妓。若綜合各項政府規定可發現,各政府其實偏好妓院集中經營以利管控。
當然,西德仍有不在合法的性交易地區或中心工作之娼妓,尤其是政府禁止設立妓院的社區,非法的妓院仍不少,例如西柏林。更明顯的例子是慕尼黑,在政府為籌辦世界奧運會而關閉妓院之後,二百家變相經營的按摩沙龍隨即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此外,即使西德禁止以電話安排性交易,仍然有應召女郎的色情行業型態存在。
男妓(或牛郎)亦逐漸增加中。以往以男同性戀人口為主要顧客群,漸漸也有以女性消費者為主的妓院出現。
>>>>很有力的結論,替換娼妓二字
西德政府在體認到打壓妓業之無益與無效之後,採行一套週密但自由的的娼妓制度,其政策制度甚至可稱為西方世界中最自由的國家之一。娼妓被剝削歧視的程度已降到最低的程度,例如,除非從娼者危害公共秩序,否則不會被逮捕、監禁或罰鍰,也不必依靠皮條客才能營生。如此一來,公共利益其實也得到更好的保障。尤其透過色情專業區的規劃,得以避免妓業干擾公共秩序與安寧的問題,警政與社會服務體系也可以更有效地提供服務。
整體來說,西德的娼妓管理政策雖尚未能說完全成功,但也不能稱之為失敗。事實是,這套規範制度的確能滿足大部份的公眾利益。例如慕尼黑雖然在舉辦奧運期間關閉妓院,但由於娼妓地下化、毒品交易及其他犯罪率上昇等問題,使得當地居民甚至警方開始要求重新開放設立妓院。
對從娼者來說,雖然仍不免在申請執照時感受到若干社會烙印(stigma)的壓力,卻不會像其他打壓妓業或消極容忍國家從業者般嚴重自卑,他們所表達的抱怨是幾個國家從業者之中最少的
>>>最有地位的八大行業
摘要分析
上述國家的娼妓政策有一共同點:單就從事性交易此行為並不違法,但對其相關的行為則有不同程度的規範。因此,這些政策的立場既非全然自由放任,亦非全然壓抑,但卻隱約傳遞一個訊息:娼妓是被厭惡的。只是,或許基於「刑罰無法有效消滅娼妓」的共同體認,不同國家皆將其政策的首要目標置於1.減少妓業對公共秩序的干擾,2.減少對娼妓的剝削。例如,本文所介紹之國家皆規定娼妓不同公然招客,他人不得媒介性交易、引誘個人從娼或依賴娼妓為生等。
即使在性開放的國家或時期,例如瑞典,或荷蘭在性革命期間,社會對娼妓仍有其需求。多數國家透過限制、減少從娼的型態方式,以求達到緩慢減少娼妓的效果。但不論該國政府是否同意,娼妓皆自有其營生之法。加拿大和英國的娼妓則運用各種地下化的策略從事性交易,例如消極式的阻街、拉皮條或曖昧不明的廣告。法國娼妓則多集結在某些區域內,以不致於觸法的方式招客。荷蘭政府則能容忍娼妓於紅燈區內執業,只要從娼者不表現得過於積極拉客。在瑞典,只要娼妓不至於干擾社會安寧即可。在西德,妓院則可以合法存在,並且必須接受地方政府的規約。
若比較各國在避免娼妓被剝削、勿使娼妓融入犯罪次文化、預防青少年從娼或是減少娼妓的被依賴等方面的成效,英國及加拿大的政策最無法有效處理,反而逼使妓業地下化;法國、荷蘭及瑞典也是一樣無效,雖然其管理措施似乎較開放、能容忍在較公開地區的性交易;西德則是最不可能發生上述問題的國家。
從不干擾公共治安的角度來看,瑞典因為娼妓本來就少,對治安與公共安寧本不致於構成威脅或困擾;加拿大與英國因為嚴格禁止公開招客,所以問題也不大;西德某些地區由於嚴格禁止妓院外的性交易、妓院又可以合法設立,因此也不致於造成干擾;法國及西德其他容許妓院外性交易的地方,則最容易引起社區居民的反彈與排斥。
所有國家中,只有西德及荷蘭紅燈區的娼妓固定納稅。
至於在性病傳染方面,由於無法確實估計到底多少比率的受感染者是透過嫖妓之管道,因此只能透過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間接推估。據估計,瑞典及荷蘭二國的比率應少於百分之五,而其他國家則在百分之十到十五之間。而且最重要的傳染源應是娼妓之外的性接觸。
>>>分析比較各國營業模式,西德最佔優勢,整合出合適的法規條款,
盡管說,我們無須跟著美國人的調子起舞,也不用懼怕美國政府的種種批評,但這主要是針對政治領域而言。實際上,美國擺出一副「世界警察」的咀臉,事事處處干涉他國內部事務,令人討厭、反感,也因這些指責違背國際公法準則,我們大可毫不理會並公開抗議,繼續走自己的路。但至於在社會道德範疇內的批評,我們又不得不嚴肅對待之。因為社會道德畢竟是不分意識形態、也不分國界域境的普世共識價值。而美國國務院的《全球販賣人口報告》盡管帶有政治目的,但其形式主要的還是社會道德的問題。因此,對於相關的指責,我們也不能「當佢冇到」,而應當予以正視和重視。盡管我們不能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未有有效保護因被販賣而受傷害的婦女」的說法,但澳門確實是存在著「蛇頭」誘騙內地和海外少女來澳門賣淫的情況。既然《全球販賣人口報告》有此指責,澳門特區政府就應重新檢視有關法律,清晰釐定賣淫定義及標準,依法嚴厲懲治「蛇頭」及操縱賣淫者。不過,就不應再提甚麼「設立紅燈區」的建議,以免落人口實。
這是因為,一、聯合國針對婦女賣淫等問題,先後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岐視公約》及《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等國際公約。前一個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與簽署,並宣佈將之延伸澳門特區生效,特首何厚鏵也已以「行政命令」方式將之在「特區公報」上刊登並予生效;後一個公約,雖然中國尚未參加,但澳門在回歸前即已由葡國宣佈延伸至澳門生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甄審,決定其在澳門回歸後繼續在澳門實施。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岐視公約》的第六條規定,「締約各國同意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訂法律,以打擊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和迫使婦女賣淫以進行剝削的行為。」《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的主要內容則為:一、締約國同意對使他人賣淫者,經營妓院或知情出資者,或犯上述行為未遂者或共同故意犯罪應予處罰。二、規定上述行為為可引渡之犯罪。
根據上述已在澳門生效的國際公約,澳門特區必須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制訂法律,以打擊「迫使婦女賣淫以進行剝削的行為」。相反,如果設立「紅燈區」,澳門特區首先就得為「紅燈區管理辦法」立法,而且還須向娼妓徵收管理費和營業稅、所得補充稅,這正好是與聯合國公約的規定背道而馳,甚至為「紅燈區管理辦法」立法的澳門立法會或澳門特區政府,還將會成為「公約」所指的「同意對使他人賣淫者」,必須予以懲處。也就是說,澳門倘設立「紅燈區」,等於是陷特首何厚鏵於不義,連作為提議者和參與者的社會人士,也將會成為「公約」所指的「犯罪者」。
二、撇開聯合國的上述兩個「國際公約」不提,單就本地區的法律而言,盡管個人賣淫並不違法,但《澳門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淫妓」和第一百六十四條「加重淫妓罪」卻規定,促成、幫助或便利他人賣淫,並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屬犯罪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設立「紅燈區」,其管理者就必然會觸犯「淫妓罪」。另外,《有組織犯罪法》對操縱賣淫淫妓亦有同樣的規定。因此,除非是澳門特區立法會修改《刑法典》和《有組織犯罪法》,刪除上述條文內容,亦即實行「淫妓非罪化」亦即「淫妓合法化」。
三、正如提出建議的社會人士所言,目前澳門地區的「流鶯」,大多是非本地居民。如果設立「紅燈區」,承認她們的「性工作權利」,那又將會衍生觸犯「勞工法」亦即「黑工」的問題。當然,既然是設立「紅燈區」,可對她們予以「工作權利合法化」處理,亦即透過輸入「外勞」的辦法,來為「紅燈區」提供「勞動力資源」。在為這些「流鶯」辦理「外勞」手續時,倘是外國人,還好辦;但倘是內地居民,就將遇到兩地法律衝突和道德標準悖逆的問題--總不能是澳門特區「紅燈區」的管理公司,去與內也的勞務公司簽署「輸出娼妓勞工」的合約,並向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申辦「往來港澳特區通行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