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幾位社會人士提出以建立「紅燈區」來取代「企街」,加強管理、監控相關行業及相關的從業者,包括定期作衛生檢查的建議才沒幾天,美國國務院就在其所發表的《全球販賣人口報告》中,連續第二年將澳門列入「觀察名單」,指稱澳門已成為販賣人口的主要目的地,當中婦女被誘騙到澳門賣淫的情況嚴重。並指責澳門特區政府未有採取基本措施杜絕有關問題,亦沒有有效保護因被販賣受傷害的婦女。可以說,美國國務院有關「澳門販賣婦女賣淫嚴重」的報告內容,對若干社會人士關於設立「紅燈區」的建議,是當頭澆了一盤冷水。


盡管說,我們無須跟著美國人的調子起舞,也不用懼怕美國政府的種種批評,但這主要是針對政治領域而言。實際上,美國擺出一副「世界警察」的咀臉,事事處處干涉他國內部事務,令人討厭、反感,也因這些指責違背國際公法準則,我們大可毫不理會並公開抗議,繼續走自己的路。但至於在社會道德範疇內的批評,我們又不得不嚴肅對待之。因為社會道德畢竟是不分意識形態、也不分國界域境的普世共識價值。而美國國務院的《全球販賣人口報告》盡管帶有政治目的,但其形式主要的還是社會道德的問題。因此,對於相關的指責,我們也不能「當佢冇到」,而應當予以正視和重視。盡管我們不能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未有有效保護因被販賣而受傷害的婦女」的說法,但澳門確實是存在著「蛇頭」誘騙內地和海外少女來澳門賣淫的情況。既然《全球販賣人口報告》有此指責,澳門特區政府就應重新檢視有關法律,清晰釐定賣淫定義及標準,依法嚴厲懲治「蛇頭」及操縱賣淫者。不過,就不應再提甚麼「設立紅燈區」的建議,以免落人口實。


這是因為,一、聯合國針對婦女賣淫等問題,先後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岐視公約》及《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等國際公約。前一個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與簽署,並宣佈將之延伸澳門特區生效,特首何厚鏵也已以「行政命令」方式將之在「特區公報」上刊登並予生效;後一個公約,雖然中國尚未參加,但澳門在回歸前即已由葡國宣佈延伸至澳門生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甄審,決定其在澳門回歸後繼續在澳門實施。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岐視公約》的第六條規定,「締約各國同意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訂法律,以打擊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和迫使婦女賣淫以進行剝削的行為。」《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的主要內容則為:一、締約國同意對使他人賣淫者,經營妓院或知情出資者,或犯上述行為未遂者或共同故意犯罪應予處罰。二、規定上述行為為可引渡之犯罪。  


根據上述已在澳門生效的國際公約,澳門特區必須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制訂法律,以打擊「迫使婦女賣淫以進行剝削的行為」。相反,如果設立「紅燈區」,澳門特區首先就得為「紅燈區管理辦法」立法,而且還須向娼妓徵收管理費和營業稅、所得補充稅,這正好是與聯合國公約的規定背道而馳,甚至為「紅燈區管理辦法」立法的澳門立法會或澳門特區政府,還將會成為「公約」所指的「同意對使他人賣淫者」,必須予以懲處。也就是說,澳門倘設立「紅燈區」,等於是陷特首何厚鏵於不義,連作為提議者和參與者的社會人士,也將會成為「公約」所指的「犯罪者」。


二、撇開聯合國的上述兩個「國際公約」不提,單就本地區的法律而言,盡管個人賣淫並不違法,但《澳門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淫妓」和第一百六十四條「加重淫妓罪」卻規定,促成、幫助或便利他人賣淫,並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屬犯罪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設立「紅燈區」,其管理者就必然會觸犯「淫妓罪」。另外,《有組織犯罪法》對操縱賣淫淫妓亦有同樣的規定。因此,除非是澳門特區立法會修改《刑法典》和《有組織犯罪法》,刪除上述條文內容,亦即實行「淫妓非罪化」亦即「淫妓合法化」。
三、正如提出建議的社會人士所言,目前澳門地區的「流鶯」,大多是非本地居民。如果設立「紅燈區」,承認她們的「性工作權利」,那又將會衍生觸犯「勞工法」亦即「黑工」的問題。當然,既然是設立「紅燈區」,可對她們予以「工作權利合法化」處理,亦即透過輸入「外勞」的辦法,來為「紅燈區」提供「勞動力資源」。在為這些「流鶯」辦理「外勞」手續時,倘是外國人,還好辦;但倘是內地居民,就將遇到兩地法律衝突和道德標準悖逆的問題--總不能是澳門特區「紅燈區」的管理公司,去與內也的勞務公司簽署「輸出娼妓勞工」的合約,並向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申辦「往來港澳特區通行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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